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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东方电缆因独立性存在不足等被责令改正

V观财报|东方电缆因独立性存在不足等被责令改正

来源:欧宝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11 01:32:13 1
  中新经纬9月6日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电缆”)9月6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方电缆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OIMS奖

  中新经纬9月6日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电缆”)9月6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方电缆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东方电缆控制股权的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东方电缆OA系统中开有账号,并存在个别人员参与创建、审批东方电缆汇款、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审批流程的情况。

  东方电缆2020至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发放对象包括了控制股权的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其中2020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31.9万元;2021年度 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13万元;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47.5万元。

  东方电缆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严格做到了‘五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公司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电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电缆对此表示,公司格外的重视以上问题,对有关问题和要求做了分析,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了梳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督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吸取这次的教训,认真总结,加强有关人员对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管理上的水准,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官网显示,东方电缆已形成海缆系统、陆缆系统和海洋工程三大产业板块。企业具有500kV及以下交流(光电复合)海缆、陆缆,±535kV及以下直流(光电复合)海缆、陆缆系统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和运维服务能力,并涉及海底光缆、智能电网用电线电缆、核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电线、综合布线、架空导线等一系列产品。

  业绩方面,东方电缆2024年上半年实现盈利收入40.68亿元,同比增长10.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4亿元,同比增长4.47%。(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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